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份减持,导致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因股权质押融资逾期事项,债权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其可将被执行人韩华持有ST新研股票共20,620,110股进行司法拍卖。
本次拍卖完成后韩华持有的 65,526,360股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其中64,026,360股已于2023年2月21日完成司法拍卖,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 2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研股份股票86,146,47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5.8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研股份股票65,526,36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4.45%。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司法拍卖公司股份20,620,110股,被拍卖股份总数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4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5,526,36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4.45%,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人承诺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86,146,470股 持股比例:5.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65,526,36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4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3年2月17日 方式:司法拍卖完成股份过户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